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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1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胡金金、王贵针与肖夺、谢圣军刑事附带民事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全,王贵针,肖夺,谢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455-2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全,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王贵针,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肖夺,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谢圣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刑初字第6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谢圣军名下车牌号为豫AQ95**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