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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贺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王贺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刘强,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王贺发,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王贺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审 判 长  秦继宁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