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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姜礼伟与陈用芳、林阿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礼伟,陈用芳,林阿娜,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蔡高锐,戴振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97号原告姜礼伟。被告陈用芳。被告林阿娜,成年。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蒙阴县垛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董事长。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大柳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象军,总经理。被告蔡高锐。被告戴振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姜礼伟与被告陈用芳、林阿娜、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蔡高锐、戴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9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陈用芳、林阿娜、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蔡高锐、戴振光价值49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