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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亚东与陆治、张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东,陆治,张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754号申请执行人周亚东,居民。被执行人陆治,医生。被执行人张友华,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周亚东与被执行人陆治、张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射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陆治、张友华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周亚东借款7.65万元,并以7.6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