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执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米雪申请执行朱进军、朱颖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茂执裁字第1号执行异议人陈茂云,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09日,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车杨,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米雪,女,汉族,生于1969年01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仕镭,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进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08月1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倪元新,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米雪申请执行朱进军、朱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进军在茂县黑虎小河坝水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分红款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朱进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委托我院代为执行。在我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茂云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异议人陈茂云称:异议人陈茂云与被执行人朱进军本系夫妻关系,但双方于2013年1月29日已经离婚,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被执行人朱进军将其名下的茂县黑虎小河坝水电有限公司25%的股权分割给异议人陈茂云,朱进军与陈茂云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在金牛区民政局备案。异议人认为虽然股权分割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系朱进军与陈茂云双方的合法处置。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该股权的冻结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利。故请求撤销(2014)武侯执字第1403—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县黑虎小河坝水电有限公司朱���军名下25%股权的冻结,中止对股权的执行。本院认为,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茂县黑虎小河坝水电有限公司朱进军名下25%股权的冻结是否侵犯了异议人陈茂云的财产权利的判定,关键在于案外人陈茂云是不是该股权的合法权利人,而判断股权的权利人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确定。经查明,工商信息登记上载明朱进军为该股权的所有人,且异议人陈茂云也陈述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故本院对案外人陈茂云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异议人陈茂云主张被执行人朱进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其名下的茂县黑虎小河坝水电有限公司25%的股权分割给了异议人陈茂云,异议人陈茂云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茂云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何 蕾审判员 周 刚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权利人:…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