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繁执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勇、张萍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谢勇,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繁执字第0012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原繁昌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负责人:水恒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繁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09)繁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