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仕海与李向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海,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海,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李向辉,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名下一卡通补贴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振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