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874xx-x。法定代表人于桂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志坚,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招远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维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智敏,招远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招远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执行人招远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人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招远市康宏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15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考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