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02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瑞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8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6775室。法定代表人武宏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临港工业区,组织结构代码76511494-X。法定代表人闫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盐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瑞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盐城赛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先行支付1000万元,分三期履行,于2014年11月21日前支付20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14年12月8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执行过程中,银行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厂房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之中,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