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元与被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元,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734号原告:张立元,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为民。原告张立元与被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元诉称,2015年9月27日,其在碑林区兴庆路国美店购买名为“诺亚舟优学派”的学习机,使用中发现该产品尺寸及宣传与实际不符。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2台学习机货款5696元,三倍赔偿17088元,共227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立案登记后,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但因地址有误未能送达。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购买发票所载明的出卖人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不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就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而原告提交的购买“诺亚舟优学派”的学习机的发票所载明的出卖人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陕西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无关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本院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