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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华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杨,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程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博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滨、黄哲,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雨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本春,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代威,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5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