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廖淑珍与雅安市公房管理所及廖秀珍、罗素华、廖燕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淑珍,廖秀珍,罗素华,廖燕,雅安市公房管理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淑珍,女,汉族,1952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市公房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克敏,该所所长。原审原告:廖秀珍,女,汉族,1944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原告:罗素华,女,汉族,1952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审原告:廖燕,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廖淑珍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公房管理所及原审原告廖秀珍、罗素华、廖燕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雅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淑珍申请再审称:一、房管所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安置房未按照协议所附图纸施工,完全改变了房屋的结构,房屋面积比约定的少了9.2m2,房管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房管所逾期交付安置房,延长了过渡期,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逾期过渡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淑珍于2010年4月9日签收(2010)雅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以及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廖淑珍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再审申请人廖淑珍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淑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林审 判 员 陈振华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