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牛小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牛小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海涛。被告牛小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涛与被告牛小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