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甲等与李某乙、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刘某。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数额无法确定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