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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小萍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77号罪犯张小萍,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2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8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张小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萍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