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建犯流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933号罪犯陈建,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第一师阿拉尔监狱六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14日作出(1992)刑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温乐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60000元,与撤销假释的余刑2年10个月零20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计7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2日。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7次,2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陈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