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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立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立保字第106号申请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31043843-8。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职务:董事长。地址:蒙阴县新城东路156号。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该公司董事长。公司地址:蒙阴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被申请人陈用芳。被申请人林阿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林阿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垛庄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蒙国用2012第09**号)。陈用芳独资所有的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证号:蒙国用2014第09**号)。陈用芳独资所有的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石山庄村的驻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证号:蒙国用2014第14**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垛庄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蒙国用2012第09**号)。查封被申请人陈用芳独资所有的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证号:蒙国用2014第09**号)。查封被申请人陈用芳独资所有的临沂瑞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垛庄镇石山庄村的驻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证号:蒙国用2014第1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忠审判员  李英国审判员  张合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