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建勇、XX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勇、XX龙、陈茂军、罗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