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贺孝志与贺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孝志,贺爱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孝志,农民。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爱权,农民。委托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公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贺孝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在张庄村西贺组北边山上西瓜田,贺孝志与贺爱权因过去松树被烧的事情,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撕打,后两人均住院治疗。贺孝志入住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4080.48元。原审法院认为:贺孝志与贺爱权系同村民组村民。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撕打,后均住院治疗。事发后,在辖区西卅店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贺孝志称协议显失公平,也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治安调解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所花费医药费等费用互不赔偿,各自支付”,故贺孝志要求贺爱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贺孝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孝志负担。贺孝志上诉称:定远县公安局西卅店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贺爱权赔偿贺孝志各项损失合计10089.6元。贺爱权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贺孝志提供了如下证据:定远同仁医院的病历证明,证明贺爱权并没有肋骨断裂伤情。贺爱权对贺孝志提供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4年7月21日打架事件中,贺爱权也受伤,经诊断头皮挫伤、脑震荡。贺爱权提供了定远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入院病历、出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单一组,证明贺爱权被打伤的事实,以及医疗费支付情况。贺孝志对贺爱权提供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有部分医疗费已经从医保报销。本院对贺孝志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贺爱权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病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贺爱权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贺爱权因双方打架受伤入住定远同仁医院治疗,至2014年8月2日出院,经诊断头皮挫伤、脑震荡,花费医疗费3835.50元,其中新农合支付1368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定远县公安局西卅店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驳回贺孝志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7月21日发生撕打行为,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贺孝志用去医疗费4080.48元,贺爱权用去医疗费3835.50元,其中新农合支付1368元,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贺孝志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但无事实证据证明,本院对贺孝志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该协议内容,双方所花医疗费等费用互不赔偿,可以反映出双方对2014年7月21日所发生的打架事件已经作了最终的处理,现在贺孝志认为贺爱权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10089.6元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贺孝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贺孝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