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同书、赵风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同书,赵风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吴同书,农民。被申请人:赵风莲,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同书与被申请人赵风莲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同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同书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晁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