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晓红与候跃双民间借贷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红,侯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红,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侯跃双,男,、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唐晓红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侯跃双侯跃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侯跃双现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暂无财产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