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成福诉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福,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1574号原告王成福,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福诉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王成福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