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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康某某、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康某某,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康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康某某、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