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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一全与上海智添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一全,上海智添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00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朱一全,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上海智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文科。本院在执行原告朱一全诉被告上海智添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