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关志红与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红,王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关志红,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滴道河乡团山子村,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67********。被执行人王岩松,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鸡冠区中心塔小区**号楼1602,个体,身份证号2303021976********。关志红申请执行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岩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关志红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岩松与申请人关志红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关志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岩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申请人关志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岩松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关志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