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申字第01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浩申请执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405-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申字第014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27楼。第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吴宁镇振兴路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0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3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总计162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623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