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薛敏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60号原告薛敏,女,1978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范先群,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敬茹,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林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敏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薛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仲佳宁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