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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同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和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68-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同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宝山路雅山宾馆。法定代表人:吴立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建和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9层9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356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建和混泥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8679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107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