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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敏军小吃部与张建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敏军小吃部,张建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承德县敏军小吃部。负责人董素敏。被告张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敏军小吃部诉被告张建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敏军小吃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敏军小吃部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敏军小吃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