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洋与付海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付海亮,隗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894号原告张洋,男,1979年1月6日出生。被告付海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隗佳鑫,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诉被告付海亮、隗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