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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洋与付海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付海亮,隗佳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894号原告张洋,男,1979年1月6日出生。被告付海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隗佳鑫,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诉被告付海亮、隗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