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韩玉珍申请宣告杜绍全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韩玉珍,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杜柏华(系申请人),女,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韩玉珍申请宣告杜绍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人:杜绍全(系申请人的配偶),男,汉族,1931年2月3日出生,原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汇文路委158组。申请人韩玉珍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宣告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宣告人于1989年9月29日在其单位出走,并于1994年1月24日由派出所注销户口。被申请宣告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贵祥死亡。经审理认为:被申请宣告人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宣告人于1989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杜绍全的户口于1994年1月24日由原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刁家山派出所注销。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一年届满后,被申请宣告人仍下落不明,由此,认定杜绍全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绍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