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杨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日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