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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杨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日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