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军审 判 员 马壮国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