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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军审 判 员  马壮国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