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中秋、孙中发等与张家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秋,孙中发,董新岗,郑兴腾,刘胜陈,史劲元,郑井涛,张家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号原告孙中秋。原告孙中发。原告董新岗。原告郑兴腾。原告刘胜陈。原告史劲元。六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井涛,亦是本案原告。原告郑井涛。被告张家文。原告郑井涛、孙中秋、孙中发、董新岗、郑兴腾、刘胜陈、史劲元与被告张家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井涛(亦是其余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诉称,2013年9月份,原告方受被告的雇佣从事室内装修,到2013年9月底,被告共欠原告方工资16800元。当时,被告说暂时没钱,承诺到2013年12月11日前给付原告方所称的工资并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兑现承诺,总以无钱为由予以推脱。为维护具体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方工资16800元。被告张家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原告郑井涛、孙中秋、孙中发、董新岗、郑兴腾、刘胜陈、史劲元受被告张家文雇佣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方16800元,原告方要求被告给付该欠款及2013年12月1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方并提交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郑井涛、孙中秋、孙中发、董新岗、郑兴腾、刘胜陈、史劲元工资16800元欠款人张家文2013年12月11日前给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家文拒收本院寄送的法律手续,应视为其对答辩及诉讼权利的放弃,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欠条明确记载了被告张家文欠原告方16800元,该内容真实可信,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方欠款16800元。欠条未约定利息给付情况,故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欠款1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20,由被告张家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书才审判员 王 晨审判员 杨建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