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关祥与被执行人陈煌、刘良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关祥,陈煌,刘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关祥,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住临湘市长安中路**号。被执行人陈煌,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路***号。被执行人刘良建,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路***号。系执行人陈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关祥与被执行人陈煌、刘良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煌、刘良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立建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柳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