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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白某某,男,201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樊某某,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