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康瑞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义津畜禽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23-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良庆,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良庆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张良庆自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庆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良庆小型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