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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谷海文与侯吉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谷海文,男,汉族,住平阴县环秀小区。被执行人侯吉广,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本院在执行谷海文申请执行侯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本金346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