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姬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姬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姬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