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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易某某,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