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袁桐君与刘月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桐君,刘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袁桐君,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月萍,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袁桐君与被告刘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刘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桐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月萍负担。因义务人刘月萍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袁桐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刘月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桐君与刘月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刘月萍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将人民币1000元汇入本院账户,直至案件执行款项清偿完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月萍已与申请执行人袁桐君协商达成协议,本案无继续执行必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