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四方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四方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四方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院内*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蒋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卫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向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西安四方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陕西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 倪 健代理审判员 :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