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方文平与李寿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平,李寿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2778号原告方文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律工作者。被告李寿美,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方文平与被告李寿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方文平诉称,2015年3月16日,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至今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缓和,原告再次依法提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文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寿美离婚。2015年7月14日,本院以(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方文平要求与被告李寿美离婚的诉��请求。2015年7月16日本院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被告。2015年10月9日该判决书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方文平在判决生效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还原告方文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邬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