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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赵靖博诉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靖博,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赵靖博,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红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靖博诉被告吉林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靖博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靖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1.00元,减半收取3,410.50元,由原告赵靖博负担。审判长  丁立伟审判员  张 奇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