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荣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李爱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荣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李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荣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被执行人: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岳瑞。被执行人:李爱波。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556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荣电器有限公司诉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李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李爱波尚欠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增荣电器有限公司1071154.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220元、执行费1311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及李爱波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