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质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震鑫熔炼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质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震鑫熔炼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297号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上海质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奉工)。法定代表人方卫明,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震鑫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国荣,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质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震鑫熔炼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