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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盛纪忠、盛文权与上海晟茂针织绒有限公司、盛国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盛纪忠,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盛文权,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盛国权,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晟茂针织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富荣经济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59万元,诉讼费共计7870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国权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有数个账户,里面仅有少量余额。其名下有与案外人盛静芳、盛琳磊共有的坐落于松江区叶榭镇叶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为松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财产保全阶段已依法作了轮候查封。该房屋我院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工资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海晟茂针织绒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若干,我院财产保全阶段已经作了查封,该批资产一时无法变现。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