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范新山与徐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新山,徐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范新山被申请人徐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范新山与被申请人徐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范新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6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新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新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7***************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