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伟立与叶诤权、王南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立,叶诤权,王南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立,农民。被执行人:叶诤权,农民。被执行人:王南晖,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052号黄伟立诉叶诤权、王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诤权、王南晖尚欠黄伟立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