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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珍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珍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744号罪犯陈珍桥,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塔门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2002)清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珍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陈珍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珍桥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2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珍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陈珍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